正義網宿遷8月27日電,王某、侯某為牟取非法利益,受張某(已判刑)雇傭,自2011年以來到宿遷市宿豫區(qū)周邊養(yǎng)殖場收購病死雞,由工人對病死雞進行加工后對外銷售,經查共有超過65萬斤的雞肉被加工成食品擺上餐桌。近日,經江蘇省宿豫區(qū)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以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,判處侯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二萬元。
自2011年以來,王某、侯某受遠振肉雞養(yǎng)殖場業(yè)主張某(已判刑)雇傭,到宿豫區(qū)廣義肉雞養(yǎng)殖場等地,以每斤0.3元至1元不等的價格,收購死因不明的病死雞。工人將收購來的死雞倒進熱水鍋內燙軟拔毛,切掉內臟后扔進注滿自來水的池子中浸泡降溫,最后再裝入袋中放進冷庫,本該被銷毀的死雞經過簡單加工變成了待售的貨物。這些未經任何檢疫部門檢驗的白條雞又被以每斤0.8元至1.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山東臨沂市胡某等人。之后,胡某等人采取分割、剔骨的方法,按照雞腿、雞翅、雞爪、雞胸脯分類裝好后冷凍,別的買家收購這些雞肉后再進行細加工處理,做成肉制品后賣出去。案發(fā)后,王某、侯某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的罪行。
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王某、侯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的小雞屬于病死雞,仍在生產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參與病死雞采購,數(shù)量較大,構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。王某、侯某犯罪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罪行,系自首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,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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