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牟取非法利益,蘇某明、李某明以出租屋為據(jù)點,用雙氧水生產(chǎn)加工有毒、有害的食品雞爪、雞粒,警方當場繳獲有毒雞爪573.74公斤、過氧化氫84公斤、氫氧化鈉19.46公斤及部分銷售送貨單等物品。近日,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,被告人蘇某明、李某明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。
2012年6月開始,被告人蘇某明、李某明為牟取非法利益,密謀以中山市東升鎮(zhèn)勝龍村昌盛街某號及勝龍四隊地塘的出租屋為據(jù)點,生產(chǎn)加工有毒、有害的食品雞爪、雞粒。兩人在生產(chǎn)加工過程中將雞爪、雞粒放入不合格的油中炸后再放入工業(yè)雙氧水(即過氧化氫,食用雙氧水國家明文嚴格限制防腐劑,僅適用于鮮奶、豆制品加工,且成品檢測不得含有過氧化氫殘留;工業(yè)雙氧水還含有蒽、醌和重金屬,一般適用于造紙、印刷業(yè))中浸泡,之后銷售到中山市小欖、古鎮(zhèn)、東升、南朗等地食品攤檔。
7月10日凌晨1時許,公安人員在上述加工窩點抓獲蘇某明、李某明,并當場繳獲雞爪573.74公斤、炸雞腳650.24公斤、雞骨251.6公斤、生雞腳516.25公斤、過氧化氫84公斤、氫氧化鈉19.46公斤、部分銷售送貨單等物品。經(jīng)中山市質(zhì)量計量監(jiān)督檢測所鑒定,查獲的雞爪半成品中有過氧化氫殘留、酸價超標。
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蘇某明、李某明無視國家法律,結伙在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為已構成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被告人蘇某明、李某明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近日,法院遂判決被告人蘇某明、李某明犯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二萬元,繳獲有毒雞爪等物品予以銷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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